頒布單位:民政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發(fā)文字號:民[1984]第20號
頒布時間:1984-05-28
實施日期:1984-05-28
為了滿足廣大愛國僑胞“落葉歸根”的愿望,加強祖國和海外華僑的聯(lián)系,爭取華僑第二代、第三代進一 步心向祖國,根據(jù)國家殯葬改革政策, 特對華僑去世后回國安葬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凡是華僑比較多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下,在僑鄉(xiāng),或選擇交通方便、接近僑鄉(xiāng)的適當?shù)攸c,由民政部門和僑務部門共同籌建若干“華僑公墓”,做為安葬華僑骨灰的場所。所需投資由僑務部門和民政部門共同籌集,列入地方基建計劃,從經(jīng)營收入中逐年收回。
二、“華僑公墓”由民政部門和僑務部門共同管理,要做到熱情服務,提供方便,盡量滿足華僑親屬的合理要求,收費價格要合理,不得搞商業(yè)性營利活動,不得任意加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與港澳商人和外商在內地合作經(jīng)營墓地。
三、華僑要求去世后回國安葬的,應由其親屬向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僑務部門提出申請。根據(jù)華僑本人遺愿或親屬的要求,僑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確定安葬的公墓和有關安葬事宜。在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準許在故里安葬。
四、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部門和僑務部門可根據(jù)本通知精神,結合當?shù)貙嶋H情況,對華僑回國安葬事宜作出具體規(guī)定。
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要求回內地安葬以及外籍華人要求回祖國安葬的,可參照以上精神辦理。
來源:民政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編輯:肖靜